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晋江市立乾鞋业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O二三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3〕163号
晋江市立乾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8UEF0N45)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塘沙塘北一区383号) 该纳税人欠缴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的应缴纳税(费)款97912.38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罗山通[2023]309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晋税罗山 强催 〔2023〕 34 号),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20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兴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5016562550000038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玖万伍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柒分(¥95,691.57)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玖万伍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柒分(¥95,691.5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3〕164号
晋江盈广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98320757W)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华夏路11号) 该公司欠缴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88350.56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经开通[2023]152号),逾期仍未缴纳。2023年5月18日已进行催告处理(晋税经开强催【2023】10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8343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27日起从你(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24767651638)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捌万叁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83,433.6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捌万叁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83,433.6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