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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立乾鞋业有限公司等2份《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4日09时0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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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晋江市立乾鞋业有限公司2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O二三年月四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3〕163号

晋江市立乾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8UEF0N45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塘沙塘北一区383号) 该纳税人欠缴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的应缴纳税(费)款97912.38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罗山通[2023]309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晋税罗山 强催 〔2023〕 34 号),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20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兴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5016562550000038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玖万伍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柒分(¥95,691.57)

     金(大写):零元整(¥0.00)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玖万伍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柒分(¥95,691.5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3〕164号

晋江盈广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98320757W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华夏路11号) 该公司欠缴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88350.56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经开通[2023]152号),逾期仍未缴纳。2023年5月18日已进行催告处理(晋税经开强催【2023】10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8343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27日起从你(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24767651638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捌万叁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83,433.60)

     金(大写):零元整(¥0.00)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捌万叁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83,433.6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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