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等3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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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的税、费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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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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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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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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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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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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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强扣〔2023〕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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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松(福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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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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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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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强扣〔2023〕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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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峰秀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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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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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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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强扣〔202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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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告文书电子版(强制8.2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