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晋江市辉达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35659738E)
我局于2023年09月12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晋税强扣〔2023〕214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3〕214号
晋江市辉达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35659738E)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欠缴所属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费123714.60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晋税经开通〔2023〕377号),逾期仍未缴纳。2023年8月31日已进行催告处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晋税经开强催〔2023〕19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从你(单位)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00000179301301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贰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陆角(¥123,714.6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贰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陆角(¥123,714.6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