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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辉达包装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10时5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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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晋江市辉达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35659738E)

我局于2023年09月12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晋税强扣〔2023〕214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3〕214号

晋江市辉达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35659738E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欠缴所属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费123714.60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晋税经开通〔2023〕377号),逾期仍未缴纳。2023年8月31日已进行催告处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晋税经开强催〔2023〕19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从你(单位)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00000179301301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壹拾贰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陆角(¥123,714.60)

     金(大写):零元整(¥0.00)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壹拾贰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陆角(¥123,714.6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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