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晋江市天龙星鞋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93764974P)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陈埭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晋税陈埭通〔2023〕3952号
晋江市天龙星鞋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93764974P)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万零叁佰零叁元陆角贰分(¥:30303.62)元,限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单位:元
税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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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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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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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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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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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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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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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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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1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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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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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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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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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仟零贰拾壹元伍角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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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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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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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1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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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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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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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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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万陆仟玖佰壹拾贰元捌角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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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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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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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1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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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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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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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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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仟叁佰陆拾玖元贰角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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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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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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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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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