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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键均模具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0日09时2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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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泉州键均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565352767K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O二月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4〕1号

泉州键均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565352767K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西园街道烧厝社区南区195号) 欠缴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肆拾贰万柒仟捌佰捌拾柒元玖角玖分(¥:427887.99)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池店通〔2023〕1382号),逾期仍未缴纳。2023年10月16日已进行催告处理(晋税池店 强催 〔2023〕29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月12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40882290900801149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肆拾贰万柒仟捌佰捌拾柒元玖角玖分(¥427,887.99)

     金(大写):零元整(¥0.00)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肆拾贰万柒仟捌佰捌拾柒元玖角玖分(¥427,887.99)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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