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泉州星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7DWRXJ)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0二四年九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4〕26号
泉州星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7DWRXJ)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社区爱乐SOHO2栋904) 1、你公司金三非正常状态。2018年08月至2018年9月税款154,924.10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二 通 〔2024〕 396 号),逾期仍未缴纳。 2、分局约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旭初,王旭初无法联系,且该公司未报送清欠计划。 3、2024年6月20日进行催告处理(晋税二强催 〔2024〕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拟对你公司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8月16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桥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53030104000414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伍万肆仟玖佰贰拾肆元整(¥154,924.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伍万肆仟玖佰贰拾肆元整(¥154,924.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