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57350862C)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晋税强扣〔2025〕1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5〕1号
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57350862C)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欠缴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1169819.61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晋税经开通〔2024〕599号),逾期仍未缴纳。2024年12月5日进行催告处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晋税经开强催〔2024〕10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从你(单位)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海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907041701001000001270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壹拾陆万玖仟捌佰壹拾玖元陆角壹分(¥1,169,819.61)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佰壹拾陆万玖仟捌佰壹拾玖元陆角壹分(¥1,169,819.6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