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尚亿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 纳税人名称 | 欠缴的税、费合计(元)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 泉州尚亿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16771.55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晋税强扣〔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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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名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57171.05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晋税强扣〔20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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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鑫启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 695080.66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晋税强扣〔20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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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5〕14号
泉州尚亿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81A13L)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上宅村第二片区187号) 欠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的应缴纳税款16771.55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晋税东石 通 〔2025〕 191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02月17日已进行催告处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晋税东石强催〔2025〕81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79530188000089145)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万陆仟柒佰柒拾壹元伍角伍分(¥16,771.55)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万陆仟柒佰柒拾壹元伍角伍分(¥16,771.5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5〕23号
泉州市名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8TBWGP1U)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菌边村南区108号) 欠缴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6日的应缴纳税款57171.05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晋税东石 通 〔2025〕 208 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02月17日已进行催告处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晋税东石强催〔2025〕80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永和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50165627000000505)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伍万柒仟壹佰柒拾壹元零伍分(¥57,171.05)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伍万柒仟壹佰柒拾壹元零伍分(¥57,171.0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5〕35号
晋江市鑫启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0JR841)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玉湖村南区20号) 欠缴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695080.66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晋税东石 通 〔2025〕 391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2月8日已进行催告处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晋税东石 强催 〔2025〕26 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桥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53030104000664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陆拾玖万伍仟零捌拾元陆角陆分(¥695,080.66)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陆拾玖万伍仟零捌拾元陆角陆分(¥695,080.66)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