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世宝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D96W76)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晋税强扣〔2025〕52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5〕52号
泉州世宝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D96W76)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安东工业区(后湖村)伞都伞具五金市场A栋13号) 欠缴所属期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增值税税款18869500.62元、增值税滞纳金279.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2095.41元、滞纳金13.81元、企业所得税45784.6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461.71元、房产税287124.96元、滞纳金30.23元、土地增值税87.41元、滞纳金5.57元,合计20148383.91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晋税东石 通 〔2025〕660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5月6日已进行催告处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晋税东石 强催 〔2025〕12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6月16日起从你(单位)中国银行晋江东石支行,中国银行晋江安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东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安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东石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07874880867,416975736505,1353100104007953,630580695,155600100100210256,000001882018801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仟零壹拾肆万捌仟叁佰捌拾叁元玖角壹分(¥ 20,148,383.91)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仟零壹拾肆万捌仟叁佰捌拾叁元玖角壹分(¥ 20,148,383.9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