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公告
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7821719544):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鲤税强扣〔2025〕2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单位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单位。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
二O二五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鲤税强扣〔2025〕2号
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7821719544)
鉴于你(单位)(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路3号) 该纳税人欠缴2024年09月至2025年01月增值税6706629.11元、印花税1942.18元,房产税229026.1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6988.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9464.04元合计7424049.63元,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6月6日起从你(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1957422457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柒佰肆拾贰万肆仟零肆拾玖元陆角叁分(¥7,424,049.63)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柒佰肆拾贰万肆仟零肆拾玖元陆角叁分(¥7,424,049.6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