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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艺(泉州)工艺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8日16时5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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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公告

银艺(泉州)工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04611543290)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催告书》(泉洛税万安强催〔2023〕9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

0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万安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洛税万安强催〔2023〕9号

 

 

银艺(泉州)工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04611543290

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泉洛税万安通〔2023〕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缴纳你单位所属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欠缴税款216490.44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72075元、房产税54027.39元、印花税3165.93元、增值税41557.12元、个人所得税45665元,并同时缴纳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黄君鹏

联系电话:28689908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4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吴芬芬,黄君鹏350504190013;350504190007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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