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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洛江赛瑞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1日17时0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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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洛江赛瑞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公告

泉州洛江赛瑞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04735672844)

      我局于2023921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洛税强扣〔2023〕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

0二二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洛税强扣〔2023〕3号

泉州洛江赛瑞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04735672844

鉴于你(单位)(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万荣街A16号2-3层欠缴所属期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税款99636.84元,已对其多次发出催缴通知,近期又发出泉洛税万安通〔2023〕1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泉洛税万安强催〔2023〕6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期间纳税人放弃陈述申辩,现催告期已满,纳税人仍欠缴税款99636.84元,截止2023年9月18日欠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270263.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9月21日起从你(单位)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907021501001090000765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玖万玖仟陆佰叁拾陆元捌角肆分(¥99,636.84)

     金(大写):贰拾柒万零贰佰陆拾叁元零捌分(¥270,263.08)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叁拾陆万玖仟捌佰玖拾玖元玖角贰分(¥369,899.9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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