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公告
泉州市长城夜总会大酒楼:(纳税人识别号:350504201340002)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洛税强扣〔2023〕2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洛税强扣〔2023〕2号
泉州市长城夜总会大酒楼:(纳税人识别号:350504201340002)
鉴于你(单位)(地址:泉州市温陵路中段)欠缴所属期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税款100699.14元,已多次发出催缴通知,近期又发出泉洛税万安通〔2023〕5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泉洛税万安强催〔2023〕5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期间纳税人放弃陈述申辩,现催告期已满,纳税人仍欠缴税款100699.14元,截止2023年9月18日欠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39552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9月20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65860826303589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万零陆佰玖拾玖元壹角肆分(¥100,699.14)
滞 纳 金(大写):叁拾玖万伍仟伍佰贰拾壹元伍角(¥395,521.5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肆拾玖万陆仟贰佰贰拾元陆角肆分(¥496,220.6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