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公告
泉州豪鑫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04743849099)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洛税强扣〔2023〕4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
二0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洛税强扣〔2023〕4号
泉州豪鑫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04743849099)
鉴于你(单位)(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桥南工业楼) 欠缴所属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税款250607.59元,已对其多次发出催缴通知,近期又发出泉洛税万安通〔2023〕13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泉洛税万安强催〔2023〕8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期间纳税人作出陈述申辩,现催告期已满,纳税人仍欠缴税款250607.59元,截止2023年10月13日欠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670482.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10月13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22100030082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422100030082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账号:3500165690705000288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拾伍万零陆佰零柒元伍角玖分(¥250,607.59)
滞 纳 金(大写): 陆拾柒万零肆佰捌拾贰元陆角壹分(¥670,482.61)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玖拾贰万壹仟零玖拾元贰分 (¥921090.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