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公告
泉港亿盈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5726456939M):
我局于2020年3月6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泉港税通〔2020〕1103号),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泉港税通〔2020〕1103号
泉州市泉港亿盈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5726456939M):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2002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写)肆拾壹万柒仟陆佰玖拾陆元(¥:417696.00)元,200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应缴纳房产税(大写)壹佰贰拾柒万肆仟肆佰陆拾玖元叁角(¥:1274469.30)元,限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泉港区祥云南路街121号)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