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蚶江税务分局2025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石税蚶江强催〔2025〕2号)。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核实,查无你公司下落,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蚶江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石税蚶江强催〔2025〕2号
石狮市韦蓝琪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611606060X):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石税蚶江通〔2020〕6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2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万捌仟玖佰肆拾贰元柒角陆分(¥:28942.7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杨建成、洪震霆
联系电话:82229060
地址:石狮市蚶江镇文虎路647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洪震霆,杨建成(闽税征350581250001,闽税征350581190121)
 二O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