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特此公告。
序号 |
税务机关 |
代征人的名称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地址 |
委托代征的范围 |
委托代征的期限 |
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操作 |
1 |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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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质 |
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朝盛街359号 |
甲方辖区内发生临时经营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收入业务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和固定个体工商户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
2024-01-03至2024-12-31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计税收入,税率(征收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依5%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依3%税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依2%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收入发票的,按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代开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发票的,按开票金额的1.2%征收个人所得税。协议执行期间,因甲方征收率政策调整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印花税 按收入额依0.03%税率征收,因征收品目不同税率不同的、优惠政策减免的,依照最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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