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08时5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字体: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特此公告。

序号

税务机关

代征人的名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地址

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的期限

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操作

1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

 

林文质

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朝盛街359

甲方辖区内发生临时经营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收入业务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和固定个体工商户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2024-01-032024-12-31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计税收入,税率(征收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依5%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依3%税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依2%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收入发票的,按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代开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发票的,按开票金额的1.2%征收个人所得税。协议执行期间,因甲方征收率政策调整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印花税 按收入额依0.03%税率征收,因征收品目不同税率不同的、优惠政策减免的,依照最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