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或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政策内容:落实政策措施。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
政策享受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申报渠道: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把关,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3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书。
2、提供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银行付息凭证复印件,三者均需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3、证明材料:新建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购置土地面积(新建的生产基地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购置费(土地承包费)、主要工程、购置设备、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改建(含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设备到位照片等证明材料;贷款用于农产品订单收购的需提供订单合同、汇款(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资金申报汇总表。
政策咨询:泉州市农业农村局产发科
联系电话:2239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