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置冷藏运输工具补助
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34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号)
政策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增购置的新的冷藏运输工具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补助资金=该企业新增购置冷藏运输工具总额×10%。每年单家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市级补助的冷藏运输工具,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若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企业不得申请该项补助资金。同时,企业若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也不得申请该项补助资金。
政策享受主体:在我市注册的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申报渠道:
1、补助期间,每年10月份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为交通运输局)发布该年度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申请企业除2017年度可以申报2016及2017年度补助资金外,其余年度只能申报当年度补助资金,跨年度申报无效。
2、申请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需登记造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上需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进行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退还企业),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汇总(详见附件3)报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
4、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即将复核结果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5、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意见后,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即将复核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6、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本规定,对本市申请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汇总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为交通运输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函告市财政局。
8、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最后审核,确认无误后,联合市交通运输局下达补助资金到县级财政局。
(备注:7、8两条程序由市政府批示进行简化而得来)
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购置冷藏运输车辆,需提供机动车统一购置发票、激动成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
3、购置车载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车载蓄冷保温(隔热)箱、联运冷藏集装箱等冷藏运输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产品合格证;
4、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以及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未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承诺函。
政策咨询:泉州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运管所28280339
联系电话:28280339
二、泉台集装箱补助
政策依据:《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交财〔2019〕27号)
政策内容1:航班包舱补助,每航班(泉州港至台湾本岛往返为一航班)7万元
政策内容2:揽货箱量每标箱奖励100元
政策享受主体:我市的参航企业或为其承揽货物的货物代理企业
申报渠道1:提交申报材料至市交通运输局或市商务局——市交通运或市商务局输局审核、公示——市交通运输局或市商务局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到丰泽区财政局——申领资金
申报渠道2:提交申报材料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输局审核、公示——市商务局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到丰泽区财政局——申领资金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申报承诺书、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直航船舶出港许可证或结关证明书、港口装卸协议、参航企业与代理企业协商一致证明书、国际货物代理企业备案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2:书面申请、申报承诺书、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际货物代理企业备案证明材料、理货公司对申报奖励集装箱箱量的证明、码头企业对申报奖励集装箱箱量的证明、参航企业和代理企业之间的代理协议。
政策咨询1: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航运科
联系电话1:28280167
政策咨询2:泉州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