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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泉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9日11时28分

来源: 泉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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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改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对与证券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荐机构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后备企业,市政府给予 30 万元补贴。科创板后备企业叠加 20 万元补贴。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股改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股权登记托管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辖内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自托管年度起连续 5 年,市政府给予 30%费用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与辖内股权托管机构签订的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3.企业实际支出托管费用凭证(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三、股改贡献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在股改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或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税收的纳税证明;

3.所在县(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四、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

1.“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市政府分别给予 50 万元、60 万元奖励;在精选层挂牌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40 万元奖励。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的,市政府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五、融资奖励(场外市场挂牌企业)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 50% 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六、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当年起,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期限 3 年。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层、股改层挂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证明;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七、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福建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函(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八、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 申报科创板叠加 25 万元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材料函(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九、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十、发行上市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1境内上市:首发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 5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 75 元奖励 

政策内容2境外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的, 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1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渠道2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1:

申报材料2

1.企业申请报告;

2.境内上市: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批复或注册文件(复印件)、招股说明书(复印件);

境外上市:有权机构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招股说明书(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十一、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发行A股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 A 股,且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十二、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因“借壳”“买壳”上市而发生的股权变动证明文明;

3.企业承诺书;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十三、融资奖励(上市企业)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 50% 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各类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十四、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奖励时间最长 3 年。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福建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函(复印件);

3.申请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十五、税收达标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 5000 万元的,叠加 50 万元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税收涉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十六、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中介费用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费用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的公司公告等证明材料;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间接上市等相关服务的协议;

4.企业实际支出托管费用凭证(复印件);

5.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十七、资本人才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给予奖励,期限 3 年。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证明文件;

3.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十八、股权激励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对高管、核心骨干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的,市政府给予 20 万元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十九、员工持股平台扶持措施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予以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

3.合伙人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十、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辖内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后备企业及高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以其上年度股权质押贷款总额为基数,市政府按每年新增部分的 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机构申请报告;

2.机构为后备企业及高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的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复印件),若为后备企业高管提供质押融资服务需提供企业高管的任职证明文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十一、投资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当年度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 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复印件;

5、纳税证明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十二、贡献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自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缴纳首笔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复印件;

5、纳税证明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十三、办公用房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补助(补助分5 年平均支付),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购房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复印件;

5、纳税证明复印件;

6、购房合同复印件;

7、购房发票复印件;

8、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9、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十四、租房补贴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租赁的租期在 3 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由受益财政连续3 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且3 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复印件;

5、纳税证明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7、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8、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复印件;

9、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十五、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合伙人,奖励人员不超过8 名),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附高管人员名单);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复印件;

5、纳税证明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7、企业高管人员的任职证明复印件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十六、福建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项目

政策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内容:优化财税激励政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政策享受主体: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正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项目资金申报时,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涉黑涉恶问题。

(三)被担保企业应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且经营地在本省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被担保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而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

(四)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接受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申报渠道:企业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应按照申报条件逐项说明,并注明拟申报的业务笔数及补助金额);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3)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6)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7)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8)由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9)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历年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11)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须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十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意见》(泉政文〔2019〕89号) 

政策内容:加大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及市本级财力等实际,从年度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发展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

1.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补偿。按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 8‰给予补助,充实风险准备金。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本级财政补助,县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财政补助 3‰,县级财政补助 5‰。

2.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年收费率在 2.5%以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对于 2.5%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 50%补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2%,并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获得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具体申报指南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组织申报时制定。 

政策享受主体:

1. 在泉州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规经营,且具有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资格;

2. 注册资本金充足到位,不存在抽逃资本金或虚假出资;

3. 对单户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10%,对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且资产情况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 担保费的收取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汇入公司账户进行结算,并开具税务专用发票;

5. 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6. 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微型企业;

7. 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8.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办发〔2017〕7号)和《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精神,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的,不得申报本次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 

申报渠道:企业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 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 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偿年度内担保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补偿年度内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条件专项审计;

2)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3)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汇总后需到协作银行核对并加盖协作银行公章);

4)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5)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 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每页需加盖审计机构公章);

6. 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十八、融资租赁业务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泉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银监分局关于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泉金〔2018〕191号) 

政策内容:发挥类金融机构作用,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强化融资租赁服务能力。积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我市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的资金支持。对本地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生产设备被我市工业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含税)1%给予奖励,单一融资租赁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一年内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享受主体:

(一)在我市辖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

(二)补助业务范围为申请年度发生的、符合补助条件的业务。

(三)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办发〔2017〕7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精神,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不得申报本项目。

(四)根据《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精神,对纳入市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机构,不得申报本资金项目。 

申报渠道:企业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一)《封面》、《泉州市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

(三)承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承租方企业公章)。

(四)申请业务补助的,需提供《补助年度拟申请业务补助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细汇总表》;申请风险补偿的,需提供《补助年度拟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细汇总表》。

(五)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三方付款协议(复印件);

(六)设备购买合同对应的发票、款项支付凭证和银行流水账目(复印件);

(七)融资租赁合同相对应的租金收取明细表、银行流水账目和发票(复印件)。

(八)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年度完税证明。(原件,需要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

(九)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应与工商备案登记一致,须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十)经中介机构审核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及申请资金补助事项专项审计报告。(注:专审报告须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 

   二十九、新注册或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对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泉州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 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 亿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泉州设立由总行直管且管辖泉州以外地区的区域性机构奖励50万元。对金融机构总部在泉州设立并直接管理的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50万元。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奖励3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升格为总行直接管理级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外资银行新设立代表处,给予奖励 20 万元。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300 万元;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连续5 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 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l5%给予补贴;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连续3 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 万元。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优惠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对在泉州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中任职满一年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符合泉州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泉州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二、信贷投放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对贷款余额在5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5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0万元。对贷款余额在300亿元(含)以上5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4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0万元。对贷款余额在3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2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度新增贷款投向制造业比例达6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泉州年度新增贷款量占其全省增量比例不低于30%的省级金融机构,给予奖励20万元。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三、小微企业贷款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在满足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0亿元(含)以上,给予奖励10万元,在10亿元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3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给予奖励5万元。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客户数新增不低于20%,给予奖励10万元。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四、涉农贷款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年度对涉农贷款增量占其各项贷款增量的40%,给予奖励10万元。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五、金融创新产品(项目)

政策依据:《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泉州市财政局、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创新金融产品(项目)评选方案的通知》(泉金〔2017〕141号) 

政策内容: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选,设立“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原创奖”及“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创新应用奖”两项,奖励资金93万元。其中: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原创奖6名,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创新应用奖10名。 

政策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由市银行业协会、保险协会、上市公司协会、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负责对各自领域的金融机构发动申报并进行合规性审查,推荐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2)经微信投票及专业评审环节并公示;

3)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和实施情况表;

2)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创新产品(项目)的具体情况介绍(3000字以内)及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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