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手段。为促进碳交易、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我国一直重视碳市场建设。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发展和碳交易的日益活跃,相关涉税问题也日益受到业界关注。从实践看,准确判定交易性质,是准确适用税法条款的前提。在处理碳交易涉税问题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弄清楚碳交易过程中,究竟交易的是什么?
碳排放权指的是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重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而碳排放权交易可以理解为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来买卖,即排放少的企业可以将自身富余的碳排放配额出售,超额排放的企业可以购买配额,这样一来就发挥了市场机制作用调节碳排放,引导市场主体节能减排。基于此,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碳排放权本质上应属于一种无形资产,企业交易碳排放权,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也有观点认为,把碳排放权直接界定为无形资产并不妥当。实践中碳交易与金融市场结合日密,依托碳排放权衍生出的碳金融工具和产品越来越丰富多样,例如,福建省近年来注重以金融创新激活碳市场,推出了碳信托、碳基金、碳期货、碳保险等多种碳金融产品,如福建某公司与当地银行合作发行碳排放权绿色信托计划;福建省三明市发放林业碳票,把以林木生长量增量为测算基础并依据计量办法换算成的碳减排量,以“票”的形式发给林木所有权人,实现可交易、可收储、可贷款……在此情况下,部分业界人士认为,碳交易的本质应当属于金融业务,需要按照金融交易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从国际实践看,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碳交易的业务实质界定也存在差异。例如,欧盟对碳排放权资产属性的认定有存货、无形资产等不同形式,而基于不同的性质认定,欧盟各成员国对碳排放权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在认定碳排放权为存货的国家,企业转让碳排放权获得的收入属于营业利润,用企业纳税年度总收入扣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后进行纳税;在认定碳排放权为无形资产的国家,企业转让或处置碳排放权获得的收入属于资本利得,用转让或处置资产的收入扣除成本、处置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增益费用后进行纳税,并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与此同时,基于不同的性质认定,购入碳排放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环节和方式也不相同。将碳排放权认定为存货的国家,企业在购入时即进行税前扣除;将碳排放权认定为无形资产的国家,大部分企业在实际履约时按其历史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少数则采取分期摊销的方式进行税前除。
“从国际实践也可以看出,碳交易在涉税处理上确实存在观点分歧,这其实恰恰反映出碳交易的业务创新性及实践复杂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庄建顺告诉记者,与国际碳交易相比,我国碳市场不仅规模大,而且在交易形式上也更富创新性。基于此,庄建顺认为,包括财税、生态环境等在内的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快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碳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步伐,从而为碳交易模式创新及市场发展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
庄建顺表示,从业务实质上看,碳交易与金融商品交易业务具有一定相似性,既有作为商品的直接交易,同时也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他建议,不妨参考黄金业务交易,根据碳交易不同业务形式针对性地明确相关税收政策。比如,碳排放权的直接交易业务,类似于黄金产品的线下直接交易,可以将其界定为无形资产进行相应税务处理;而碳排放权金融产品交易,好比黄金期货交易,可以考虑界定为金融商品,并进行相应税务处理。“这样能更好地契合碳交易不同形式下的真实业务特点,为碳交易更好地发展构建确定性环境。”庄建顺说。
生态环境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碳市场启动一年来,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截至2022年7月15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94亿吨,累计成交额84.92亿元。鉴于我国碳交易规模未来还将大幅增长,业界专家表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碳交易涉税政策研究,适时完善政策、填补“空白”,以税收定性促使和保障碳交易更加顺畅,助力碳市场蓬勃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