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远顺(福建)服饰有限公司(9135058172789766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19〕900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泉税三稽通〔2019〕5206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19〕90044号
  远顺(福建)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8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远顺(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3日经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7278976641,法定代表人:何乌嫌,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8523,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莲中宝灵南62号,注册资本:人民币518.8万元,经营范围:服装、鞋帽、辅料加工制造;布料织造;电脑绣花;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服装、鞋帽、箱包、针纺织品、五金制品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账号13540101040005020。你单位于2002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2003年7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蚶江税务分局。
  你单位2015年度申报应税销售额0元,出口销售额21034643.26元,销项税额0元,进项税额2718427.12元,免抵退应退税额2656184.83元,期末留抵税额138822.43元,应纳税额0元。2016年度申报应税销售额0元,出口销售额15404631.49元,销项税额0元,进项税额1994069.79元,免抵退应退税额2131439.23元,期末留抵税额1452.99元,应纳税额0元。
  二、违法事实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实了:
  你单位取得无锡安雅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9004896~19004906,金额1094017.10元,税额185982.90元,价税合计1280000元,已经原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取得淮安鑫来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5655661~15655673,金额1292307.70元,税额219692.30元,价税合计1512000元,已经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取得洪泽县腾翔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448831~17448842,金额1196794.87元,税额203455.13元,价税合计1400250元,已经原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取得新沂市新启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34170,发票号码:07214778~07214793,金额1598577.76元,税额271758.24元,价税合计1870336元,已经原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取得太仓拓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21391211~21391223、21650259~21650262,金额1582948.71元,税额269101.29元,价税合计1852050元,已经原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取得太仓帝标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21582848~21582854,金额615384.62元,税额104615.38元,价税合计720000元,已经原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但现已取得的证据无法证实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你单位的行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取得已证实是虚开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9004896~19004906,金额1094017.10元,税额185982.90元,价税合计1280000元)、(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5655661~15655673,金额1292307.70元,税额219692.30元,价税合计1512000元)、(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448831~17448842,金额1196794.87元,税额203455.13元,价税合计1400250元)、(发票代码3200134170,发票号码:07214778~07214793,金额1598577.76元,税额271758.24元,价税合计1870336元)、(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21391211~21391223、21650259~21650262,金额1582948.71元,税额269101.29元,价税合计1852050元)、(发票号码:21582848~21582854,金额615384.62元,税额104615.38元,价税合计720000元)并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追补你单位2015年8月已抵扣的增值税587064.64元,追补你单位2015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244393.17元,追补你单位2015年11月已抵扣的增值税203455.13元,追补你单位2016年5月已抵扣的增值税219692.30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5年8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29353.23元、追缴2015年9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2219.66元、追缴2015年11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0172.76元、追缴2016年5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0984.6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五的滞纳金。
  (四)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7638.16元。
  (五)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5092.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泉税三稽通〔2019〕52066号
  远顺(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7278976641):
  事由:税务稽查案件执法主体变更告知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通知内容:原福建省石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于2017-04-18起对你公司2015-01-01至2016-12-31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税务机构改革,现向你单位告知税务稽查执法机关由原福建省石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