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税稽处〔2019〕90169号
关于石狮市兴磊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石狮市兴磊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315755328C)
    我局依法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4月3日,对你公司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狮市兴磊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许晓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辅料城B156号。主要经营范围:服装、饰品、纺织品、服装辅料、电子产品、农产品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于2015年6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法人代表: 许晓旋,身份证号3590021********1046,身份证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郑厝五区101号,手机号134****7666;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都是公司法人代表: 许晓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账号:693****05;你公司投资人许晓旋(身份证号359002********1046),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宝盖税务分局。2018年1月26日因走逃被原石狮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五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经查实,①石狮市兴磊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 “上海荨笙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金额2264974.45元,税额385045.55元;取得“绍兴千微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63247.87元,税额299752.13元,“绍兴千微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虚开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作进项转出,追缴增值税及附加处理,目前金三系统中已形成欠税(增值税299752.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982.65元,教育费附加8992.56元,地方教育附加5995.04元)。②石狮市兴磊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2017年12月期间,无生产经营场地,无生产销售货物的能力,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且无证据证明其有委托加工行为,无销售货物的资金流向,对外开具销售针织布、线、拉链、胶袋、商标、纽扣等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州市瑞姿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华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石狮米月服饰有限公司、晋江盈生服饰有限公司, 发票代码: 3500141140,发票号码: 02610981- 02610995,发票代码: 3500162130,发票号码: 01208676 –01208680,发票代码: 3500163130,发票号码: 08394667,发票金额合计1014004.61元,发票税额合计172380.82元, 价税合计1186385.43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出具的企业银行账户查询信息及交易清单;公司注册地址物业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轻纺城物业管理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附件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纳税评估报告、税务登记信息、实名办税登记认证信息、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发票领购记录、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表、纳税申报资料、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失控发票信息查询、已抵扣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宝盖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及清单等有效复印件书证;以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海荨笙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绍兴千微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其中“绍兴千微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虚开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于2018年11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处理,目前在金税系统中形成欠税,本次检查建议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385045.5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6953.19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1551.37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7700.9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金额合计1014004.61元,发票税额合计172380.82元, 价税合计1186385.43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2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因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四、告知事项
    因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