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源兴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0603601478):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19〕90295号),检查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19〕90295号
  福建省源兴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0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福建省源兴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经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03601478。法定代表人:洪文衡,居民身份证:35058219******4515,注册地址:石狮市服装城锦田街百宏商贸国际A幢23楼5号,企业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洪文衡占52%,股东杨阿坤(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119******2010)占48%,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服装、纺织品、鞋、帽、机械设备、五金、体育用品、鞋材辅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服装辅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丰泽支行,账号416******612,一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服装城支行,账号:1354250******1911。你单位于2013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2013年4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外贸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灵秀税务所。
  你单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2014年度申报免税销售额64357093.82元,进项税额10294096.30元,已缴纳增值税0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64357093.82元,利润总额1399.11元,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488.85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9887.96元,应纳所得税额22471.99元,减免所得税额13483.19元,已缴纳所得税额8988.80元。2015年度申报免税销售额109108652.14元,进项税额20057611.63元,已缴纳增值税0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109108652.14元,利润总额369870.59元,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334.62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5205.21元,已缴纳所得税额103801.30元。
  你单位2014年度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额为10103047.35元,已收到出口退税额10103047.35元;2015年度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额为18362795.12元,已收到出口退税额18362795.12元。
  二、违法事实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实了:
  你单位取得湖北合兴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52130,发票号码:00453040~00453044,金额411170.95元、税额69899.05元,价税合计481070.00元),湖北创丰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5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32140,发票号码:01653869~01653873、01674938~01674967;发票代码:4200134140,发票号码:00114691~00114701、00114703~00114712、00114955~00114964、00114970~00114971、00118236~00118262、00118745、00118751~00118757、00121991、00123911~00123940、00138722~00138727、00302595~00302599、00302633~00302634、00305773、00305805~00305812、00308305~00308308、00308317~00308339;发票代码:4200141140,发票号码:00678743~00678746、00678756~00678761、00682141~00682148、00683154~00683160、00686937~00686957、00686964~00686967、00689430~00689452、00689462~00689468;发票代码:4200142140,发票号码:00653082~00653087;发票代码:4200143130,发票号码:00209047~00209055、00211891~00211901、00211929~00211930、00246717~00246735、00246737~00246743;发票代码:4200144130,发票号码:00310513、00333019~00333037、01084054~01084069、01084071~01084072、01084086~01084093、01086904~01086928、01094181~01094196、01097265~01097267、01119122~01119131、01119133~01119134;发票代码:4200151130,发票号码:01246199~01246201、012466203~01246215、01248501~01248537;发票代码:4200152130,发票号码:00450579~00450586、00453004~00453024、00453927~00453943、00948815~00948830、00949171~00949195、00977751~00977765,金额51787529.90元、税额8803879.81元,价税合计60591409.71元),上述5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并申报出口退税8600020.37元,已经原鄂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但现已取得的证据无法证实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你单位的行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取得湖北合兴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湖北创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5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决定追缴已退税款8600020.37元;对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对相关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你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报(包括向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及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监督。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