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南安精胜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2AFQN3A):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19〕9018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19〕90183号
南安精胜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2AFQN3A):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8月5日对你(单位)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至14日期间,在无生产经营场地,无生产销售货物的能力,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无资金往来并且未纳税申报,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短时间内开具给辽宁富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方纳税人识别号91210113MA0Y74Q027)3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8347328.25元,涉及税额 6135571.75元,价税合计44482900元。根据取证证据,认定你公司属于以虚开发票为目的的空壳公司,开出的3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虚构注册经营地址,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5份,涉及发票金额合计38347328.25元,发票税额合计 6135571.75元,价税合计444829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2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3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