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振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N4RF29)
我局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19〕90154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查询系统显示为“非正常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190000519
泉税一稽处〔2019〕90154号
关于泉州振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振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N4RF29)
我局(所)于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振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4日,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福,身份证号:350525********5630,注册资本为400万人民币,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N4RF29,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2#楼1104室,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电子产品、工艺品、办公用品、钢材、塑胶制品、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电子元配件、机电设备、电线电缆、五金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音响设备、照明设备。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你公司仅对税款所属期2017年10月份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申报销售额为499,615.39元,销项税额:84,934.61元,进项税额:86,917.32元,应纳增值税0元,期末留抵税额1,982.71元。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稽查,你公司在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登记虚假注册经营地址,经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税务检查文书至今失联,为失踪走逃企业;虚构银行存款账户;查实你公司在所属期2017年10月份纳税申报时,人为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进项税额86,917.32元,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申报进项税额86,917.32元,实际抵扣84,934.61元,期末留抵税额1,982.71元;检查期间未取得任何购进货物或接受运输服务的进项发票,以上情形有悖于正常的企业生产经营常理,结合公安机关对“321”专案相关涉案人员的调查笔录所反馈的违法情节,你公司涉嫌虚开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定你公司的货物交易不真实,抵扣虚拟进项税额,对外开具货物名称为模具钢、线材、塑胶原料等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科鑫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发票代码: 3500164130,发票号码: 04405557-04405561,发票金额合计499,615.39元,税额合计84,934.61元,价税合计584,550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华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不存在名称为成都方程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纳税人,以成都方程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为虚假填列申报数据;
证据资料②:查询泉州振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 3505******0700000516为虚假申报;
证据资料③:泉州力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泉州振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
证据资料④: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附件资料;
证据资料⑤: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资料、发票领用存记录、《非正常户查询表》、企业实名认证信息等有效复印件书证;
证据资料⑥: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泉州振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册查询清单、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打印件;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499,615.39元,税额合计84,934.61元,价税合计584,550元,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向下游受票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书》。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已于2019年4月12日以案件名称“321专案”对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立案侦查,立案告知书文号:泉公丰(经侦)立字〔2019〕00011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你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对本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决定不追缴已开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抵扣虚假进项税额及其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