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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伊扣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款《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15时0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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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伊扣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通〔20203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催告书》(泉税三稽强催〔202025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三稽强催〔202025

  

  晋江市伊扣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通〔20203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泉税三稽通〔202035号之情况,限你公司自收到催告通知书这日起10天内到晋江市税务局缴纳应缴税款合计金额515,896.57元。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蔡俊伟、张志华

  联系电话:85620856

  地址:晋江市迎宾路119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蔡俊伟,张志华(闽税稽L3505200010、闽税稽L3505200032

  二O二O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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