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天洋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960777157)
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陆拾陆万贰仟壹佰贰拾壹元叁角(¥:1662121.3)元,限2020年5月3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泉税三稽通〔2020〕13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泉税三稽通〔2020〕132号
福建省天洋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960777157):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陆拾陆万贰仟壹佰贰拾壹元叁角(¥:1662121.3)元,限2020年5月3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稽查查补欠税(费)情况如下:增值税985600.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280.01元,教育费附加29568.00元,地方教育附加19712.00元,滞纳金577961.17元。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