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公告
  泉州市鹏鑫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91350582753136922U):
      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泉税三稽检通一 〔2020〕240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泉税三稽检通一〔2020〕240号
  泉州市鹏鑫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91350582753136922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挺荣、黄震东等人,自2020年8月19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