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珠霖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7845230951):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0〕105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0〕105号
福建珠霖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7845230951):
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5月11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44130,发票号码:04172510-04172514;发票代码:3702152130,发票号码:01100850-01100854)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6日,注册资本289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国雄,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泉州市永春县探花山-榜德园区,生产经营范围为高档织物面料织造和服装、服饰生产及技术、货物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业务。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账号1408****19007012802,2010年5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2015年期间,你公司在未支付交易资金、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青岛红羽谛纺织有限公司、青岛恒晟三江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于2015年6月、12月认证抵扣税款157570.4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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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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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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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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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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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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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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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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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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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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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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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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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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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44130
|
0417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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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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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93.16
|
16981.8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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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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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2512
|
2015-6-27
|
99893.16
|
169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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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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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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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2513
|
201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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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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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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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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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44130
|
0417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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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7
|
99893.16
|
16981.8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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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5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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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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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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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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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8.2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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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52130
|
01100851
|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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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71.79
|
16978.2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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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52130
|
01100852
|
2015-11-25
|
99871.79
|
16978.21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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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52130
|
01100853
|
2015-11-25
|
99871.79
|
16978.2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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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52130
|
0001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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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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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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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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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你公司银行帐户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57570.4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878.5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727.11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3151.41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