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文品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1PB8G1X):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0〕170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0〕170号
泉州文品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1PB8G1X)
我局(所)于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1日,法定代表人胡文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东浦社区东浦花苑3号楼301,经营范围:服饰、鞋帽的设计;销售:箱包、针纺织品、五金产品、皮革制品、服装辅料。2018年5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2018年8月20日已被原泉州市鲤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2018年5-12月期间,你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251892.23元,税额合计200302.77元,价税合计1452195元。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金额(元)
|
税额(元)
|
受票单位
|
1
|
3500171130
|
06105723
|
2018-05-21
|
棉纱、棉
|
96982.75
|
15517.25
|
枣庄家佳鑫土杂有限公司
|
2
|
3500171130
|
06105724
|
2018-05-22
|
服装
|
94827.59
|
15172.41
|
安徽洁西卡瑞服饰有限公司
|
3
|
3500171130
|
06105725
|
2018-05-25
|
服装
|
68793.1
|
11006.9
|
徐州九方工艺品有限公司
|
4
|
3500171130
|
06105726
|
2018-05-25
|
服装
|
68465.52
|
10954.48
|
徐州九方工艺品有限公司
|
5
|
3500171130
|
06105727
|
2018-05-29
|
配电设备
|
99999.14
|
15999.86
|
深圳市聚源捷科技有限公司
|
6
|
3500171130
|
06620887
|
2018-06-21
|
劳务费
|
80603.45
|
12896.55
|
沭阳县明朗服饰有限公司
|
7
|
3500171130
|
06620888
|
2018-06-21
|
梭织布
|
99900
|
15984
|
广东铂堡立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
8
|
3500171130
|
06620889
|
2018-06-21
|
梭织布
|
93460.34
|
14953.66
|
广东铂堡立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
9
|
3500171130
|
06620890
|
2018-06-21
|
梭织布
|
65265.52
|
10442.48
|
广东铂堡立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
10
|
3500171130
|
06620891
|
2018-06-22
|
针织布
|
86262.93
|
13802.07
|
义乌市勇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11
|
3500171130
|
01041666
|
2018-07-09
|
棉纱
|
97655.17
|
15624.83
|
枣庄宏畅针织有限公司
|
12
|
3500171130
|
01041667
|
2018-07-16
|
服装
|
99892.24
|
15982.76
|
河南奕之辰服饰有限公司
|
13
|
3500171130
|
01041668
|
2018-07-16
|
服装
|
99892.24
|
15982.76
|
河南奕之辰服饰有限公司
|
14
|
3500171130
|
01041669
|
2018-07-16
|
服装
|
99892.24
|
15982.76
|
河南奕之辰服饰有限公司
|
经查,你公司系走逃失联企业,2018年5-12月期间在大宗交易未收款情况下,向枣庄家佳鑫土杂有限公司、安徽洁西卡瑞服饰有限公司、徐州九方工艺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源捷科技有限公司、沭阳县明朗服饰有限公司、广东铂堡立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勇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枣庄宏畅针织有限公司、河南奕之辰服饰有限公司共9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金额合计1251892.23元、税额合计200302.77元、价税合计1452195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其中2018年7月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97331.89元、税额合计63573.11元,价税合计460905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63573.11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7月为他人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63573.11元,决定追缴增值税税款63573.1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4450.1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907.19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207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271.4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认定你公司2018年5-7月期间,向枣庄家佳鑫土杂有限公司、安徽洁西卡瑞服饰有限公司、徐州九方工艺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源捷科技有限公司、沭阳县明朗服饰有限公司、广东铂堡立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勇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枣庄宏畅针织有限公司、河南奕之辰服饰有限公司共9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金额合计1251892.23元、税额合计200302.77元、价税合计1452195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对外虚开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