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嘉宏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识别号:91350582060357810T):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泉税三稽强扣〔2020〕145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泉税三稽强扣〔2020〕14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三稽强扣〔2020〕145号
晋江市嘉宏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识别号:91350582060357810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0年12月29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银行石狮支行账户(账号:42736441503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拾陆万伍仟肆佰叁拾陆元肆角玖分(¥265,436.49)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拾陆万伍仟肆佰叁拾陆元肆角玖分(¥265,436.49)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