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方港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XT777XG):
我局于2021年03月01日作出泉税稽强催〔2021〕8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由于你公司已转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未按期缴纳的未缴纳增值税税款2,012,377.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866.44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育荣,张润基
联系电话:22115360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0楼1007室
2021年03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稽强催〔2021〕8号
泉州方港贸易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泉税稽处〔2019〕9009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我局于2021年03月01日作出泉税稽强催〔2021〕8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由于你公司已转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未按期缴纳的未缴纳增值税税款2,012,377.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866.44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育荣,张润基
联系电话:22115360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0楼1007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张育荣,张润基(3505190049、3505190048)
二O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