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中瑞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处〔2021〕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泉税三稽罚〔202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催告书》(泉税三稽强催〔2021〕2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三稽强催〔2021〕28号
泉州市中瑞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处〔2021〕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泉税三稽罚〔202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1〕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1〕21号)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催告通知书这日起10天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所欠缴罚款2953946.49元、增值税5626564.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1328.23元、教育费附加168796.9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元112531.29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跃彬
联系电话:95620857
地址:晋江市青阳迎宾路11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何跃彬,孟桥(闽税稽L3505200058、闽税稽L3505200060)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