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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安市锦瑞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7日16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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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南安市锦瑞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1PMGT91

    我局于20213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31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二一年四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31

­­­­­­­­­­­­­­­­­­­­­­­­­­­­­­­­­­­­­­­­­­­­­­­­­­­­

南安市锦瑞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1PMGT91):

    我局于202116日至2021315日对你公司201868日至20181231日取得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99599.16元,税额239935.84元,价税合计1739535.00元)等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8516日,法定代表人许文生,注册资本 168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开发区;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布料、服装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你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南安支行柳城分理处,账号1408****09000003951。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美林税务分局。

    二、 违法事实

    (一)经查实,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存在注册虚假经营场所、货物购进与销售不匹配的情况。

    (二)2018年,你公司取得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涉及金额1499599.16元,税额239935.84元,价税合计1739535.00元,且20189月申报认证抵扣239935.84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方名称

金额()

税额()

1

3100182130

34186818

2018-09-26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91.38

15998.62

2

3100182130

34186819

2018-09-26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91.38

15998.62

3

3100182130

34186820

2018-09-26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91.38

15998.62

4

3100182130

34186821

2018-09-26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91.38

15998.62

5

3100182130

34186822

2018-09-26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91.38

15998.62

6

3100182130

34186823

2018-09-26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91.38

15998.62

7

3100182130

34186824

2018-09-26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91.38

15998.62

8

3100182130

34186825

2018-09-26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91.38

15998.62

9

3100182130

71766676

2018-09-29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82.76

15997.24

10

3100182130

71766677

2018-09-29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56.90

15993.10

11

3100182130

71766678

2018-09-29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56.90

15993.10

12

3100182130

71766679

2018-09-29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56.90

15993.10

13

3100182130

71766680

2018-09-29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56.90

15993.10

14

3100182130

71766681

2018-09-29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48.28

15991.72

15

3100182130

71766682

2018-09-29

上海册井纺织品有限公司

99909.48

15985.52

合计

 

1499599.16

239935.84

    (三)2018年,你公司为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涉及金额2455083.61元,税额392813.39元,价税合计2847897.00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方名称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货物名称

1

3500171130

07004655

2018-06-15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9937.93

15990.07

115928

男防寒服

2

3500171130

07004656

2018-06-15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9937.93

15990.07

115928

男防寒服

3

3500171130

07004657

2018-06-15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9937.93

15990.07

115928

男防寒服

4

3500171130

07004658

2018-06-15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9937.93

15990.07

115928

男防寒服

5

3500171130

07004659

2018-06-15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9937.93

15990.07

115928

男防寒服

6

3500171130

07004660

2018-06-15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9937.93

15990.07

115928

男防寒服

7

3500171130

07004661

2018-06-15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9937.93

15990.07

115928

男防寒服

8

3500171130

07004662

2018-06-15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9937.93

15990.07

115928

男防寒服

9

3500171130

07004663

2018-06-15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5580.17

15292.83

110873

男防寒服

10

3500171130

07004664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8.62

15641.38

113400

男防寒服

11

3500171130

07004665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8.62

15641.38

113400

男防寒服

12

3500171130

07004666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8.62

15641.38

113400

男防寒服

13

3500171130

07004667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8.62

15641.38

113400

男防寒服

14

3500171130

07004668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8.62

15641.38

113400

男防寒服

15

3500171130

07004670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4137.93

15062.07

109200

男防寒服

16

3500171130

07004671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0

15640

113390

男防寒服

17

3500171130

07004672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0

15640

113390

男防寒服

18

3500171130

07004673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0

15640

113390

男防寒服

19

3500171130

07004674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0

15640

113390

男防寒服

20

3500172130

01534150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0

15640

113390

男防寒服

21

3500172130

01534151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0

15640

113390

男防寒服

22

3500172130

01534152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603.45

15616.55

113220

男防寒服

23

3500172130

01534153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603.45

15616.55

113220

男防寒服

24

3500172130

01534154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603.45

15616.55

113220

男防寒服

25

3500172130

01534155

2018-09-03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7758.62

15641.38

113400

男防寒服

合计

 

2455083.61

392813.39

2847897.00

 

    (四)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美林税务分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申报纳税资料和《已抵扣证明》、开户银行查询记录及南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1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39935.8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1996.7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7198.08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798.7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涉及金额1499599.16元,税额239935.84元,价税合计1739535.00元;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涉及金额2455083.61元,税额392813.39元,价税合计2847897.0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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