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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文品服饰有限公司《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7日15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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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文品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1PB8G1X ):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处〔2021〕31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二稽强催〔2021〕31

泉州文品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1PB8G1X ):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二稽处〔2020〕17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将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税收款项共计71,201.88元(其中:增值税税额63573.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4450.12元。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907.19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271.46元。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许承伟,章兆永

    联系电话:22116089

    地址:泉州市丰泽街552号直属税务大楼1501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许承伟,章兆永3505192030,3505192032

 二O二一年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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