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龙劲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97165767M):
我局于2021年06月07日作出泉税稽处(2021)4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已转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06月08日
联系人:王锦萍、黄双全
联系电话:0595-22115359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5室
235050320180000434(金三系统并库后编号235050320190000336)
泉税稽处〔2021〕43号
关于晋江市龙劲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晋江市龙劲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97165767M):
我局依法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21年6月4日,对你公司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4年04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为91350582097165767M,法定代表人施能从(福建晋江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605X,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华海村雪上沟西22号),股东林海峰,财务负责人与办税人均为施能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整,注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龙玉村,经营范围:制造:纺织服装、服饰;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金井支行,账号:4195********。你公司2015年05月0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查账征收,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2017年8月24日,你公司因走逃失联且未依法申报纳税被原晋江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三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申报纳税情况
你公司所属期2015年1-12月申报营业收入为20,240,946.89元, 销项税额3,440,960.94元,进项税额2,808,378.52元,应纳已纳增值税632,582.42元;2015年度经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37,589.83元,应纳已纳所得税额159,397.46元。
所属期2016年1-12月申报营业收入为29,254,642.70元, 销项税额4,973,289.23元,进项税额3,993,295.33元,应纳已纳增值税979,993.90元;2016年度经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921,521.23元,应纳已纳所得税额230,380.31元。
三、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公司已于2017年8月实质走逃失联,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服装生产企业经营常规,生产设备仅有少量报废的电平车,无生产用电用水的消耗记录,生产能力与你公司申报的销售收入严重不匹配;你公司处于服装织造纺织产业发达的晋江,可所采购的原材料基本上为异地采购(主要来自江西、安徽、江苏、河北、河南、四川),虽有织造加工费、服装加工费、染色加工费发票申报抵扣核算,但委托加工业务也均为异地加工(主要为广东、湖北、江西宜春、江苏无锡),不仅原材料供应、外发加工地南辕北辙违背就近原则,而且无法查询到运费的记录,也无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另从你公司的下游受票企业看,均为本地或厦门的外贸企业,货物大多通过厦门海关、泉州海关出口,但大宗物资(含原材料、所谓委托加工后的产成品)均无物流配送等货物流信息验证,明显违反经营常规。此外,你公司还取得泗阳县德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远祥纺织有限公司、泗阳县俊宏纺织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已证实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你公司与下游外贸企业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等资金往来异常,存在诸多涉嫌回流的资金交易记录;你公司出具的出库单据上的货物出库时间滞后于下游外贸公司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出口重箱进入堆场时间等不合常规情形。
另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2月对外向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为女防寒衣,货物数量9,440件,发票代码3500144160,发票号码00171762-00171775;发票代码3500154160,发票号码00082070;发票金额1,406,317.94元,发票税额239,074.06元,价税合计1,645,392.00元。而根据“2018-1-25-03骗税团伙专案”的专案组提供的涉案线索及取证资料,已查实下游受票企业—外贸公司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出口日期:2016年2月2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号:370820160088059038, 涉及出口业务金额217,120美元,集装箱号:TCNU5608703,提单号:13017468738A对应的出口货物真实货主是晋江市中智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而非开票企业晋江市龙劲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该业务系阿根廷外商OLYNER SRL直接下单给晋江市中智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再由外商指定的国内货运代理公司万通运达(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晋江市中智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该批货物没有办理出口退税。因此,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与作为国内供货企业的你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其虚构出口业务在先,再取得你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旨在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39,074.06元。
综上,你公司不具有服装生产加工能力且外发委托加工业务不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案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时间 |
货物品名 |
数量(件) |
发票金额 |
发票税额 |
1 |
3500144160 |
00171762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2 |
3500144160 |
00171763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3 |
3500144160 |
00171764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4 |
3500144160 |
00171765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5 |
3500144160 |
00171766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6 |
3500144160 |
00171767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7 |
3500144160 |
00171768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8 |
3500144160 |
00171769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9 |
3500144160 |
00171770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10 |
3500144160 |
00171771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11 |
3500144160 |
00171772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12 |
3500144160 |
00171773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13 |
3500144160 |
00171774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14 |
3500144160 |
00171775 |
2016-2-19 |
女防寒衣 |
670 |
99812.82 |
16968.18 |
15 |
3500154160 |
00082070 |
2016-2-22 |
女防寒衣 |
60 |
8938.46 |
1519.54 |
合计 |
9440 |
1406317.94 |
239074.06 |
(二)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1.判定你公司走逃失联的相关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出具并确认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非正常户认定表》、从征管系统和金税发票协查系统打印或汇总整理的税务登记信息、发票领用存记录、2015-2016年纳税申报表资料等书证资料。
2.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等。
3.晋江市龙湖镇龙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查无晋江市龙劲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存续经营的书面证明。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金井支行出具的你公司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的交易明细信息,证实你公司与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记录。
5.“2018-1-25-03号骗税团伙专案”专案组提供的涉税线索与取证资料:真实货主调查材料(针对晋江市中智服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功、业务经理冯梅的《询问(调查)笔录》、书面《自述说明》、交易货物清单、发票、业务洽谈电子邮件资料等)、货代公司订舱及托运材料、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单证备案资料(报关单、商品出库凭证、进货合同、销售合同)、《真实货主对应发票明细表》、针对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日的询问笔录;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开票企业龙劲腾服装公司)的出库日期滞后于出口重箱进场时间表、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单证备案资料(报关单、出口合同,进货合同、商品出库凭证、物流提运单等)、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以及专案组梳理的《晋江市龙劲腾服装有限公司资金回流表》、《资金回流对应发票明细》;我局于2019年5月5日依法出具《关于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泉税稽处〔2019〕90083号)。
6.原福建省晋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立案检查所调取的相关证据资料:2017年3月28日核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的《现场笔录》、晋江市龙湖镇龙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到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调取的用电记录;从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底账系统调取的你公司2015-2016年期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销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进项)》及部分发票票样信息。
7.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晋江市龙劲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及晋江昱鼎服饰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的协查函》(闽税办便函〔2018〕6号);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泉州淦盛贸易有限公司协查案件的督办函》(泉税稽督〔2018〕3001号)等书证。
8.检查部门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对你公司涉案年度所取得的进项发票发函协查的相关协查回函资料。
9.本案认定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你公司经公告催告仍未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稽查检查工作,且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对外向泉州淦盛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44160,发票号码00171762-00171775;发票代码3500154160,发票号码00082070;涉及发票金额合计1,406,317.94元,发票税额合计239,074.06元, 价税合计1,645,392.00 元。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本案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因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先不予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五、告知事项
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