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方港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XT777XG):
我局于2021年07月01日作出泉税稽强扣〔2021〕24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公司已转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未按期缴纳的未缴纳增值税税款2,012,377.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866.44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07月01日
联系人:张育荣、张润基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稽强扣〔2021〕24号
泉州方港贸易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503MA2XT777X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9月20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帐户(帐号:6948*****)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壹拾肆元壹角陆分(¥114.16)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佰壹拾肆元壹角陆分(¥114.16)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