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099046905Q)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75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查询系统显示为“非正常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10000020
泉税一稽处〔2021〕75号
关于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的处理决定
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099046905Q)
我局于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成立,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099046905Q,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梅红,财务负责人杨兴敏。经营范围为批发:服装、鞋、鞋材、纸箱、织带、涤纶线、塑料米、皮革、线材、牛津布、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软件、手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汀州新村18-203号,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142号。盘尔威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0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税款征收方式: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征。
二、检查线索及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检查线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书(案件名称及文号:福建堡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编号:43505000421011515821,发文时间:2021年1月15日)提供的案件线索,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福建堡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399401.72元,税额67898.28元,价税合计467300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金额(元) |
税额(元) |
价税合计(元) |
1 |
3500163130 |
03275502 |
2016/12/28 |
春亚纺消光布 |
87606.84 |
14893.16 |
102500 |
2 |
3500163130 |
03275503 |
2016/12/28 |
春亚纺消光布 |
87606.84 |
14893.16 |
102500 |
3 |
3500163130 |
03275504 |
2016/12/28 |
春亚纺消光布 |
70085.47 |
11914.53 |
82000 |
4 |
3500163130 |
03275505 |
2016/12/28 |
网布 |
81982.91 |
13937.09 |
95920 |
5 |
3500163130 |
03275506 |
2016/12/28 |
斜纹棉布、尼龙布、化纤布 |
72119.66 |
12260.34 |
84380 |
合计 |
399316.24 |
67883.76 |
4672000 |
(二)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地址虚假,因走逃失联被主管税务机关2018年3月29日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多方联系,仍无法联系上企业相关人员配合检查。2、检查期间你公司取得并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份,发票金额409947.01元,税额69690.99元,价税合计479638元,这5份发票系由肖远芳控制的泉州凌楠商贸有限公司、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给你公司。3、在公安机关对肖远芳的讯问笔录中显示,你公司系肖远芳控制的,利用他人信息注册的,专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对外开具包括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16年10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6786.36元,已申报纳税;2016年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69125.21元,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增值税款税款181758.85元未入库。4、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未进行地方税费申报。5、你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大宗交易未收款异常现象。6、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包括日用品、文具、手机、包袋材料、消光布、网布、纺织品、针织布、织带、鞋底,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仅有手机、包袋材料,进销货物品名明显不符。
综合以上异常情况,认定你公司作为肖远芳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的空壳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非法赚取开票手续费为目的,为他人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虚进虚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虚开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堡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泉州物点纤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陆顺科特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逸景服饰有限公司6家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份,发票金额为1585911.57元,税额269604.93元,价税合计1855516.5元。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取得泉州凌楠商贸有限公司、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2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09947.01元、税额69690.99元、价税合计479638元。
为他人虚开发票明细如下表: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购方名称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
金额(元) |
税额(元) |
价税合计(元) |
1 |
3500162130 |
05640411 |
2016-10-2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茶巾、地布、鸡毛扫、布拖、茶桶等 |
4186.35 |
711.65 |
4898 |
2 |
3500162130 |
05640412 |
2016-10-2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中性笔、笔芯、长尾夹、原子印台等 |
4230.78 |
719.22 |
4950 |
3 |
3500162130 |
05640413 |
2016-10-2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射杯等、灯管、镇流器、节能灯等 |
4165.81 |
708.19 |
4874 |
4 |
3500162130 |
05640414 |
2016-10-2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娤钱袋等 |
4222.22 |
717.78 |
4940 |
5 |
3500162130 |
05640415 |
2016-10-30 |
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手机 |
99981.2 |
16996.8 |
116978 |
6 |
3500163130 |
03275502 |
2016-12-28 |
福建堡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春亚纺消光布 |
87606.84 |
14893.16 |
102500 |
7 |
3500163130 |
03275503 |
2016-12-28 |
福建堡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春亚纺消光布 |
87606.84 |
14893.16 |
102500 |
8 |
3500163130 |
03275504 |
2016-12-28 |
福建堡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春亚纺消光布 |
70085.47 |
11914.53 |
82000 |
9 |
3500163130 |
03275505 |
2016-12-28 |
福建堡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网布 |
81982.91 |
13937.09 |
95920 |
10 |
3500163130 |
03275506 |
2016-12-28 |
福建堡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斜纹棉布、尼龙布、化纤布 |
72119.66 |
12260.34 |
84380 |
11 |
3500163130 |
03275507 |
2016-12-29 |
泉州物点纤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包装材料 |
99987.18 |
16997.82 |
116985 |
12 |
3500163130 |
03275508 |
2016-12-29 |
泉州市陆顺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
纺织品 |
97620.51 |
16595.49 |
114216 |
13 |
3500163130 |
03275509 |
2016-12-29 |
泉州市陆顺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
纺织品 |
97620.51 |
16595.49 |
114216 |
14 |
3500163130 |
03275510 |
2016-12-29 |
泉州市陆顺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
纺织品 |
97620.51 |
16595.49 |
114216 |
15 |
3500163130 |
03275511 |
2016-12-29 |
泉州市陆顺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
纺织品 |
97620.51 |
16595.49 |
114216 |
16 |
3500163130 |
03275512 |
2016-12-29 |
泉州市陆顺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
纺织品 |
97620.51 |
16595.49 |
114216 |
17 |
3500163130 |
03275513 |
2016-12-29 |
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织带 |
99981.2 |
16996.8 |
116978 |
18 |
3500163130 |
03275514 |
2016-12-29 |
泉州物点纤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包装材料 |
99987.18 |
16997.82 |
116985 |
19 |
3500163130 |
03275515 |
2016-12-30 |
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包装材料 |
99987.18 |
16997.82 |
116985 |
20 |
3500163130 |
03275516 |
2016-12-30 |
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鞋底 |
99883.33 |
16980.17 |
116863.5 |
21 |
3500163130 |
03372021 |
2016-12-30 |
泉州逸景服饰有限公司 |
针织布 |
81794.87 |
13905.13 |
95700 |
|
合计 |
|
|
|
|
1585911.57 |
269604.93 |
1855516.5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明细如下表: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销方名称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
金额(元) |
税额(元) |
价税合计(元) |
1 |
3500162130 |
05593035 |
2016-10-31 |
泉州凌楠商贸有限公司 |
手机 |
9991.45 |
1698.55 |
11690 |
2 |
3500163130 |
03307766 |
2016-12-29 |
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 |
包袋材料 |
99988.89 |
16998.11 |
116987 |
3 |
3500163130 |
03307767 |
2016-12-29 |
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 |
包袋材料 |
99988.89 |
16998.11 |
116987 |
4 |
3500163130 |
03307768 |
2016-12-29 |
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 |
包袋材料 |
99988.89 |
16998.11 |
116987 |
5 |
3500163130 |
03307769 |
2016-12-29 |
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 |
包袋材料 |
99988.89 |
16998.11 |
116987 |
|
合计 |
|
|
|
|
409947.01 |
69690.99 |
479638 |
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工作,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三、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取得以下主要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 :检查人员从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状态为确立,法定代表人蔡梅红;泉州市丰泽区汀州新村18-203号业主黄宝恋证实未出租给你公司的书面说明,检查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显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142号业主黄伟钦妻子郭琼燕向检查人员说明未出租给你公司,证明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
证据资料②: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18)闽0503刑初196号复印件和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远芳的讯问笔录、肖远芳签字指认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41家企业名称列表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系肖远芳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壳企业。
证据资料③检查人员从该公司开户行泉州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取证账号为60******1的资金明细对账单,证明你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和未付款现象。
证据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2016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册、纳税人发票验交旧查询、已开具销项发票(21份专用发票)明细表、已取得5份进项发票明细表等有效复印件书证;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出具的你公司取得泉州凌楠商贸有限公司、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共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书(案件名称及文号:福建堡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编号:43505000421011515821,发文时间:2021年1月15日)及《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打印件;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决定认定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金额为1585911.57元,税额269604.93元,价税合计1855516.5元; 决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09947.01元,税额69690.99元,价税合计47963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