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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特唯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15时0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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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特唯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2TPT3XC)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106号 ),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10000017 

泉税一稽处〔2021106  

关于泉州市特唯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收 

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特唯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2TPT3XC 

我局于2021422日至2021年929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市特唯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4日,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志英(2015年9月28日法定代表人由王德斌变更为肖惠山,2016年7月26日由肖惠山变更为白志英),注册资本:100万元,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以南安吉路西北侧1号地铁中骏财富广场一期2号楼708,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安吉路中骏财富广场一期3号楼508,经营范围:批发:服装、鞋、鞋材、包袋、计算机软硬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消防器材、水暖、卫浴用品、建筑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2TPT3XC,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路支行,账号:6******89 你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增值税征收方式: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你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查无下落。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泉州市枝意足踢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泉税稽协〔2021〕13号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堡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_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协查函》(泉税稽协〔2021〕17号)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泉税一稽协〔2021〕 35号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泉州炫烨起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泉税一稽协〔2021〕 41号提供的协查线索, 经对你公司2015至2017年度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因“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截止目前走逃失联。 

2)你公司存在虚构银行存款账户情形,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未收款的异常现象。 

3)你公司进销货物品名严重不符。 

4)你公司系肖远芳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公司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13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定为虚开,金额合计15710142.50元税额合计2670723.49元,价税合计18380865.99 元(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对保护伞纺织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进行查处,你公司开具给的保护伞纺织科技(福建)有限公司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开具给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1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开具给泉州炫烨起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以上2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重复判定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合计16821575.49元,税额合计2859667.89元,价税合计19681243.38元;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合计19077.67元,税额合计572.33元,价税合计19650元。(发票明细详见附表)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附件资料;  

证据资料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提供了你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路支行,账号:6******89)及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泉州清濛支行,账号:6******66)的银行流水情况,证明你公司银行流水异常同时证明你公司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账号:6******2、中国民生银行泉州田安路支行,账号:6******3、民生银行泉州田安路支行,账号: 3520******11604110310)在该行无此账号 

证据资料③: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安吉路中骏财富广场一期3号楼508室房东及租户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 

证据资料④: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附件资料; 

证据资料⑤: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税务机关发售发票清册》、增值税申报表、非正常户认定表等打印件;  

证据资料⑥:公司开具及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明细打印件 

证据资料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的《讯问笔录》及涉案人员《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开具的13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定为虚开,金额合计15710142.50元 ,税额合计2670723.49元,价税合计18380865.99元;认定公司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合计16821575.49元,税额合计2859667.89元,价税合计19681243.38元; 认定公司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合计19077.67元,税额合计572.33元,价税合计19650.并按规定向上游开票方企业和下游受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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