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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凯速莱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8日16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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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凯速莱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7G4P30)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135号 ),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00000130 

泉税一稽处〔2021〕135 

关于泉州市凯速莱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违法行为 

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凯速莱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7G4P30) 

我局于2021831依法立案对你公司201911日至2019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5日,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7G4P30,法定代表人杜红莲,电话1301****939,经营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津淮街中骏广场16号楼1505,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工产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不锈钢制品、消防器材、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丰泽支行,账号5959******10100。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东海税务分局,税款征收方式: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2019年申报销售额3,763,569.02元,销项税额602,170.98元,进项税额588,703.51元,应纳增值税额13,467.47元。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四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为上海曜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63100480121081247867提供的协查线索, 检查组通过查询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你公司接受上海曜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MA1K1AJ43J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599658.60元,税款95945.40元,价税合计695604.00元。公司取得以上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显示已认证相符并于2019年1月份申报抵扣,抵扣进项税款95945.40元。泉州市凯速莱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上海曜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310230MA1K1AJ43J)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1 

3100182130 

59889695 

2019-01-22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管 

99943.10 

15990.90 

115934.00  

2 

3100182130 

59889696 

2019-01-22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管 

99943.10 

15990.90 

115934.00  

3 

3100182130 

59889697 

2019-01-22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管 

99943.10 

15990.90 

115934.00  

4 

3100182130 

59889698 

2019-01-22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管 

99943.10 

15990.90 

115934.00  

5 

3100182130 

59889699 

2019-01-22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管 

99943.10 

15990.90 

115934.00  

6 

3100182130 

59889700 

2019-01-22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管 

99943.10 

15990.90 

115934.00  

  

  

  

  

  

599658.60 

95945.40 

695604.00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案件编号(335050320200000071)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报告复印件; 

证据资料②:从案件编号(335050320200000071)税务稽查案卷提取的你公司内资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证实该公司状态为确立。 

证据资料③: 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等有效复印件书证;  

证据资料④: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该公司取得上海曜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四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为上海曜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63100480121081247867协查资料打印件;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对公司取得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决定追缴公司2019年1月已抵扣的增值税95945.4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公司2019年1月的应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合计95945.40*7%=6716.1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公司2019年1月的应随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合计95945.40×3%=2878.36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决定追缴公司2019年1月的应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合计95945.40×2%=1918.91元。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六)公司取得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企业已走逃,暂无法核实该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决定企业所得税暂不处理。 

以上应补税费合计107458.8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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