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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6日08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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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67MK7D):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泉税稽处[2021]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纸质文书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26

  联系人:黄双全、黄秋容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190000629

  泉税稽处〔2021〕32号

  关于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67MK7D):

  我局依法于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20日对你公司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0日(开业日期 2017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启仁,公安机关认定的实际控制人为蔡重义。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三乡村南岳西区108号,经营范围为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批发、零售:纺织原料、服装、鞋、帽、玩具、体育用品(不含弩等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日用品百货、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工商登记代理服务、财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2017年5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

  (一)根据晋江市公安局反馈的“8.23专案”提供的案情线索相关证据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调查取证资料,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采取会计资料造假,通过向承揽外贸业务的服装加工厂(真实货主)介绍货运代理公司获取其货物出口信息,将真实货主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伪报为你公司自营出口货物,无实质购进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挂靠小规模加工作坊“套厂”成立的虚假生产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虚假资金走账进行资金回流等手段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涉及12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编号为371720180178038081370820180088432901371720190170002493371720190170031068371720180178038516371720180178039409371720180178040075370820190080065034370820190080064406370820190080064403370820190080001126371720190170029347。其中:5单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7单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你公司让晋江市三帆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渲滨服装有限公司等2家出口供货企业为你公司虚开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用于上述5单出口报关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发票金额合计2554927.95元,税额合计408788.51元,价税合计2963716.46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确认,你公司上述报关单证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408788.51元(其中:已退税额196689.95元,未退税额212098.56元),你公司已非法取得出口退税196689.95元。

  经对你公司对公本外币账户资金收付情况以及相关个人卡的流水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支付给上游出口供货企业的货款存在资金回流,具体资金流向为: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设立公司汇到国内外贸公司用于出口核销→外贸公司再汇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汇入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再转入法人代表或相关个人银行卡→再回流到团伙成员及团伙成员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蔡锦锻、蔡重义等个人银行卡上)→再转给刘良材、林丽萍(地下钱庄)。

  你公司以上行为已构成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及对应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详见附件。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采取会计资料造假、资金回流或大宗交易不支付货款长挂应付账款等手段,无实质购进货物,让挂靠小规模加工作坊“套厂”成立的虚假生产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对应上述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7单出口报关单中的5单,其余2单未申报出口报关单没有对应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514144.69元,发票税额合计562263.19元,价税合计4076407.88元。其中:让晋江市乐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合计2222134.18元,发票税额合计355541.50元;让晋江市元侨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合计712460.19元,发票税额合计113993.61元;让晋江市品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合计579550.32元,发票税额合计92728.08元。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对应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足以认定: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包括《起诉意见书》(晋公(经侦)诉字〔2020〕00051号)、《8.23立案决定书》;对涉案团伙成员(张贻属、吴诗瑶、罗高能等)的《讯问笔录》;对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真实货主(吕志雄、梅明华)、上游供货企业“套厂”实际经营人(邹绍林、蔡江山等)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你公司对公账户(本币、外币)及出口供货企业以及对相关涉案人员个人卡银行账户查询资料以及相关资料证据〕,你公司提供的账证及备案资料(包括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等),你公司对公账户(本币、外币)、出口供货企业银行账户及相关涉案人员个人卡查询比对形成的资金回流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事实㈠即假报出口向税务机关申报5单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追缴相应出口业务已退税款196689.95对已申报未退税款212098.56元决定不予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㈡即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5单出口报关单对应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514144.69元,发票税额合计562263.19元,价税合计4076407.8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已退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四、告知事项

  (一)本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报

  关单及对应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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