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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6日08时5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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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67MK7D):

  我局于2021年63日作出泉税稽[2021]3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纸质文书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26

  联系人:黄双全、黄秋容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

                                  235050320190000629

  泉税稽罚〔2021〕32-1号

  关于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67MK7D

  我局依法于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20日对你公司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0日(开业日期 2017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启仁,公安机关认定的实际控制人为蔡重义。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三乡村南岳西区108号,经营范围为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批发、零售:纺织原料、服装、鞋、帽、玩具、体育用品(不含弩等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日用品百货、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工商登记代理服务、财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2017年5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

  (一)根据晋江市公安局反馈的“8.23专案”提供的案情线索相关证据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调查取证资料,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采取会计资料造假,通过向承揽外贸业务的服装加工厂(真实货主)介绍货运代理公司获取其货物出口信息,将真实货主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伪报为你公司自营出口货物,无实质购进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挂靠小规模加工作坊“套厂”成立的虚假生产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虚假资金走账进行资金回流等手段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涉及12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编号为371720180178038081370820180088432901371720190170002493371720190170031068371720180178038516371720180178039409371720180178040075370820190080065034370820190080064406370820190080064403370820190080001126371720190170029347。其中:5单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7单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你公司让晋江市三帆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渲滨服装有限公司等2家出口供货企业为你公司虚开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用于上述5单出口报关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发票金额合计2554927.95元,税额合计408788.51元,价税合计2963716.46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确认,你公司上述报关单证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408788.51元(其中:已退税额196689.95元,未退税额212098.56元),你公司已非法取得出口退税196689.95元。

  经对你公司对公本外币账户资金收付情况以及相关个人卡的流水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支付给上游出口供货企业的货款存在资金回流,具体资金流向为: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设立公司汇到国内外贸公司用于出口核销→外贸公司再汇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汇入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再转入法人代表或相关个人银行卡→再回流到团伙成员及团伙成员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蔡锦锻、蔡重义等个人银行卡上)→再转给刘良材、林丽萍(地下钱庄)。

  你公司以上行为已构成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及对应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足以认定: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包括《起诉意见书》(晋公(经侦)诉字〔2020〕00051号)、《8.23立案决定书》;对涉案团伙成员(张贻属、吴诗瑶、罗高能等)的《讯问笔录》;对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真实货主(吕志雄、梅明华)、上游供货企业“套厂”实际经营人(邹绍林、蔡江山等)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你公司对公账户(本币、外币)及出口供货企业以及对相关涉案人员个人卡银行账户查询资料以及相关资料证据〕,你公司提供的账证及备案资料(包括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等),你公司对公账户(本币、外币)、出口供货企业银行账户及相关涉案人员个人卡查询比对形成的资金回流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事实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书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四、告知事项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依法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决定,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报

  关单及对应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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