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荣翔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660393145D)
对你公司(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三稽罚告〔2021〕20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三稽罚告〔2021〕44号
石狮市荣翔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660393145D)
对你公司(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石狮市荣翔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581660393145D,法定代表人黄金进(身份证:350525197*****),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石锦路865号,经营范围:大圆机组装、维修、销售;机械配件销售。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21-0595),我局检查人员依法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开展税务检查。经实地调查,发现你公司查无下落,检查人员至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你公司的登记基本情况,你公司的企业状态为确立。2010年8月5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蔡荣杭变更为黄金进,2017年7月13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黄金进变更为黄建春,2017年12月8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黄建春变更为黄金灯。现场及邮寄皆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泉税三稽检通〔2021〕120号),检查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泉州)对外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送达了上述检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已满30日,视为送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930121091513109)等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证实厦门市瀚明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给石狮市荣翔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铸件,发票金额512822.55元,税额87179.85元,为虚开。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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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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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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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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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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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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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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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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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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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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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8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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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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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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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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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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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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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2130
|
00687856
|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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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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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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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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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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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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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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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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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7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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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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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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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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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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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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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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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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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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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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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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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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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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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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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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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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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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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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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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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7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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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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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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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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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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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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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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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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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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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公司取得上述涉案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认证抵扣,共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7179.85元。经检查你公司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账号:1354070104000495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交易明细情况,查实你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分5笔转账付给厦门市瀚明工贸有限公司600002.40元的款项,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账号:35101591001050006434;同日分4笔收到厦门市瀚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鑫潮个人汇入的款项600002.40元(其中3笔共373002.40元,汇款人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榜支行,账号:6216912901712938;1笔227000元,汇款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账号:6236681930002783619)。存在资金回流情况,回流资金600002.40元。经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自于2015年1月1日起暂未发现受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石狮市荣翔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取得厦门市瀚明工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52130、发票号码00687855、 00687856;发票代码3502153130、发票号码02100703、02077904、 02077905、02077908)所涉业务存在资金回流等情况,证实你公司系非法取得厦门市瀚明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认定为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是偷税(2015年度偷税金额30512.95元,2016年度偷税金额61025.90 元、偷税比例23.4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相关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87179.85元(其中2015年12月29059.95元,2016年1月58119.90元)予以追缴,同时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687.21元(其中2015年59749.25元、2016年101937.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4359元(其中2015年12月1453元,2016年1月2906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615.40元(其中2015年12月871.80元,2016年1月1743.60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743.60元(其中2015年12月581.20元,2016年1月116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非法取得厦门市瀚明工贸有限公司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91538.85元(其中:增值税87179.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59元)的违法行为,除追缴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拟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45769.43元(其中增值税43589.9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79.5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