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世富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87426871P):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1〕596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1〕596号
晋江市世富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208000321102299566),证实淮安市禄金进纺织有限公司2016年开具给晋江市世富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298844.43元,税额为220803.57元,价税合计:1519648元,为虚开发票。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名称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1 3200153130 16021505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2 3200153130 16021506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3 3200153130 16021507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4 3200153130 16021508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5 3200153130 16021509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6 3200153130 16021510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7 3200153130 16021511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8 3200153130 16021512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9 3200153130 16021513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10 3200153130 16021514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11 3200153130 16021515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12 3200153130 16021516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13 3200153130 16021517 棉布 2016-04-23 99911.11 16984.89
合计 1298844.43 220803.57
经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核对,这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金额、发票税额与协查函提供明细相一致。你公司于2016年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20803.57元,并于2016年11月23日(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份)将该进项税额220803.57元作转出处理,后于2016年12月5日做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处理。
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应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故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20803.57元予以追缴。因该部分进项税额已作转出处理,故不再追缴其增值税税款。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的规定,应剔除你公司取得淮安市禄金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追补已抵扣进项税额220803.57元。鉴于你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3日进项转出220803.57元,故不再追缴增值税税款及其附征税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抵减欠税的增值税税款220803.57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税款属期2016年10月份的申报期限)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加收滞纳金20203.53元;对你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增值税抵减欠税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加收滞纳金1120.58元;两者合计加收滞纳金21324.11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