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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江市锦超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8日10时1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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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晋江市锦超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晋江市锦超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48H33XM):

  我局于20211122日作出泉税稽处[202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你公司失去联系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纸质文书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118

  联系人:黄双全、黄秋容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

                                                                                                             235050320190000633

  泉税稽处〔202183

  关于晋江市锦超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晋江市锦超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48H33XM

  我局于201964日至2021102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庵前工业区)2016523日至20193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你公司于20165月至20193月期间采取会计资料造假、资金回流等手段,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3家公司为你公司虚开1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5,436,161.34元,发票税额2,585,235.60元,价税合计18,021,396.94元。其中:

  1.让宿迁市百德纺织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25,958.65元,发票税额164,153.35元,价税合计1,190,112.00元。

  2.让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注册登记名称为“宿迁市龙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79月变更为现名,下同)为你公司虚开1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2,622,616.57元,发票税额2,135,068.37元,价税合计14,757,684.94元。

  3.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787,586.12元,发票税额286,013.88元,价税合计2,073,600.00元。

  经查询上下游企业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你公司与上游企业购销业务资金存在资金回流,资金回流路径:你公司对公账户汇款至上游生产企业对公账户,经上游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再经中间人个人账户最终回流至团伙控制的个人账户(刘燕婷、黄佳佳、蒋忠连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上述16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全部申报认证抵扣,合计抵扣增值税2,585,235.60

  你公司以上违法事实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相关发票明细清单详见附件1

  (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跟据(2020)闽0582刑初1924号刑事判决书,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查明,20171月至201910月间,江小妹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晋江瑞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公司未实际采购、出口服装货物的情况下,使用骗税团伙成员刘青云提供的盖有上述公司印章的空白报关委托单、A4便签纸等单据,将他人委托出口的服装类货物以上述公司名义假报出口,货物通关后将235份报关单证非法出售给刘青云,后刘青云等人将235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经查,上述非法获取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晋江瑞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单号为371120170118477366371120180118082371的报关单,为在“买单”后与之“配票”,对应让你公司为其虚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898,448.65元,发票税额322,736.32元,价税合计2,221,184.97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会计资料造假、资金回流等手段虚开。

  1.会计资料造假。跟据(2020)闽0582刑初1924号刑事判决书,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查明,你公司委托罗高能所经营的晋江市东石华贝企业咨询服务部(个人工商户)代理记账、报税,在无真实生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申购、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制作部分虚假出入库单证等。

  2.资金回流。经查询上下游企业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发现,你公司交易资金存在回流,资金回流路径:通过刘青云控制的4家香港公司(地下钱庄)汇往国内外贸公司对公账户,经中游出口供货企业、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对公账户,再转到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中间人等个人账户,最终回流至团伙控制的个人账户(黄佳佳、黄天准、蒋忠连、刘燕婷等)。

  你公司以上违法事实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相关发票明细清单详见附件2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刑初1924号刑事判决书;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包括《起诉意见书》(晋公(经侦)诉字〔202000051号)、《8.23立案决定书》;对涉案团伙成员(江小妹、刘青云、罗高能、吴诗瑶等)的《讯问笔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宿迁市、聊城市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涉及骗税的相关出口备案单证,你公司对公账户(本币、外币)、出口供货企业银行账户及相关涉案人员个人卡查询比对形成的资金回流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其他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依法认定你公司于20165月至20193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宿迁市百德纺织有限公司、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宿迁市龙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4份,发票金额15,436,161.34元,发票税额2,585,235.60元,价税合计18,021,396.94;向晋江瑞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金额1,898,448.65元,发票税额322,736.32元,价税合计2,221,184.9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16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认证抵扣增值税2,585,235.60元的违法行为,决定追缴增值税2,585,235.6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追缴上述增值税相应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29,261.79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追缴上述增值税相应月份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77,557.07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207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追缴上述增值税相应月份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1,704.71元。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明细如下:

序号

  税款所属期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⑴×5%

  =⑴×3%

  =⑴×2%

  1

  20168

  128859.92

  6443.00

  3865.80

  2577.20

  2

  20169

  192051.98

  9602.60

  5761.56

  3841.04

  3

  201610

  87810.74

  4390.54

  2634.32

  1756.21

  4

  201611

  72697.65

  3634.88

  2180.93

  1453.95

  5

  20171

  117814.20

  5890.71

  3534.43

  2356.28

  6

  20176

  188193.91

  9409.70

  5645.82

  3763.88

  7

  20177

  203801.28

  10190.06

  6114.04

  4076.03

  8

  20178

  86819.16

  4340.96

  2604.57

  1736.38

  9

  20179

  186817.84

  9340.89

  5604.53

  3736.36

  10

  201710

  103791.42

  5189.57

  3113.74

  2075.83

  11

  201711

  147914.98

  7395.75

  4437.45

  2958.30

  12

  201712

  155451.01

  7772.55

  4663.53

  3109.02

  13

  20183

  145310.18

  7265.51

  4359.31

  2906.20

  14

  20184

  145307.94

  7265.40

  4359.24

  2906.16

  15

  20186

  450167.23

  22508.36

  13505.02

  9003.35

  16

  20187

  172426.16

  8621.31

  5172.78

  3448.52

  合计

  2585235.60

  129261.79

  77557.07

  51704.71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追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2,843,759.17元。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晋江市锦超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2.晋江市锦超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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