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乐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MA2Y3XTE7C):
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泉税稽处(2022)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采取多种方式仍无法直接送达该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18日
联系人:张育荣、张润基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
235050320190000622
泉税稽处〔2022〕 9 号
关于晋江市乐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晋江市乐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5日对你(单位)2017年4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增值税涉税等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82MA2Y3XTE7C,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绍林,实际控制经营人蔡重义,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新丰村南环路幸福家园附近,经营范围:制造:服装、服饰;纺织品织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公司2017年4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涉税违法事实:
1.你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期间,以无真实货物交易、支付开票手续费、资金回流等方式让宿迁市鹏泰纺织有限公司、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宝丽美纺织有限公司、泗阳县顺通纺织有限公司、宿迁市百德纺织有限公司5户企业为自己虚开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发票金额合计13422951.45元,发票税额合计2127338.56元,价税合计15550290元。详见附件一
2.你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向晋江市元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税团伙控制的外贸公司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发票金额合计6751708.29元,发票税额合计1080273.39元,价税合计7831981.68元。
序号 |
购方企业 |
发票份数 |
开票金额 |
开票税额 |
价税合计 |
涉及出口报关单数 |
1 |
泉州晋江金辰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25 |
2222134.18 |
355541.5 |
2577675.68 |
3 |
2 |
晋江市元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49 |
4529574.11 |
724731.89 |
5254306.00 |
5 |
合 计 |
74 |
6751708.29 |
1080273.39 |
7831981.68 |
8 |
详见附件二
3.你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无货物交易、资金回流等方式购买宿迁市鹏泰纺织有限公司、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宝丽美纺织有限公司、泗阳县顺通纺织有限公司、宿迁市百德纺织有限公司5户企业虚开的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向原晋江市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了其中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抵扣增值税税额1972857.16元。详见附件三
(二)以上违法事实有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包括《关于对晋江善达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协查的函》(晋公经侦 [2020]1号)、《起诉意见书》(晋公(经侦)诉字[2020]00051号)、《泉州晋江8.23骗取出口退税立案决定书》(晋公(经侦)立字[2019]00178号])、晋江市公安局对涉案团伙成员的《讯问笔录》及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供述(刘青云、邹绍林、吴诗瑶、罗高能、刘金龙、张贻属、江小妹、林冰妍、吕志雄、梅明华、林笑芳等)、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及其加盖公章的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五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委托协查凭证清单》(案件名称:宿迁宝丽美纺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23200000319101419144、案件名称:泗阳县顺通纺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213000319100918860、案件名称:宿迁市鹏泰纺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213000319100918854、案件名称: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10000000319101613285、案件名称:宿迁市百德纺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213000319100918904)、晋江市乐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账证资料及其涉及外贸公司的备案单证及该公司盖章的《关于晋江市乐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取得江苏省宿迁市专用发票情况说明》、检查人员对晋江市乐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资金检查所形成的《资金来源去向示意图》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定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金额合计13422951.45元,发票税额合计2127338.56元,价税合计15550290元。
(二)定性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开票金额合计6751708.29元,税额合计1080273.39元,价税合计7831981.68元。
(三)取得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宿迁市鹏泰纺织有限公司、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宝丽美纺织有限公司、泗阳县顺通纺织有限公司、宿迁市百德纺织有限公司5户企业虚开的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增值税税款1972857.16元,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增值税合计1972857.1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 )第二、三、四条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98642.86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第二、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59185.71元。
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39457.14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以上应追缴税、费合计2170142.87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四、告知事项
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一.晋江市乐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清单
附件二.晋江市乐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清单
附件三.晋江市乐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取得虚开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具体情况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