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恒鼎帝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48UR709):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58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58号
泉州恒鼎帝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48UR709)
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繁荣路439号)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郭丽萍(身份证号350322********0822),基本存款账户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523****0100554428),注册经营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繁荣路439号,主要经营范围为批发包装材料。你公司于2016年10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被认定为非常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开元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
(一)经查实,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已走逃失联。你公司注册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繁荣路439号)因拆迁已不存在,基本存款账户(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1523****0100554428)没有收取或支付本案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的记录,另一个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6945****)经查不存在。你公司及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捌琪胜得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凌楠商贸有限公司等均系肖远芳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2016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济南华声箱包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捌琪胜得鞋塑有限公司、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开具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88676.23元,税额合计151074.97元,其中为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83879.75元)未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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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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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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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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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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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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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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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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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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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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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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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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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17133
|
2016-10-20
|
济南华声箱包有限责任公司
|
皮标
|
97680.00
|
16605.60
|
17%
|
114285.60
|
2
|
3500162130
|
05417131
|
2016-10-20
|
济南华声箱包有限责任公司
|
皮标
|
97680.00
|
16605.60
|
17%
|
114285.60
|
3
|
3500162130
|
05417134
|
2016-10-30
|
泉州市捌琪胜得鞋塑有限公司
|
塑胶
|
99952.99
|
16992.01
|
17%
|
116945.00
|
4
|
3500162130
|
05417135
|
2016-11-04
|
泉州市捌琪胜得鞋塑有限公司
|
塑胶
|
99952.99
|
16992.01
|
17%
|
116945.00
|
5
|
3500162130
|
05469865
|
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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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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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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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82.05
|
16775.95
|
17%
|
115458.00
|
6
|
3500162130
|
05469862
|
2016-12-05
|
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
|
包装材料
|
98682.05
|
16775.95
|
17%
|
115458.00
|
7
|
3500162130
|
05469863
|
2016-12-05
|
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
|
包装材料
|
98682.05
|
16775.95
|
17%
|
115458.00
|
8
|
3500162130
|
05469864
|
2016-12-05
|
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
|
包装材料
|
98682.05
|
16775.95
|
17%
|
115458.0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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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2130
|
0546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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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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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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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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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82.05
|
16775.95
|
17%
|
115458.00
|
合计
|
888676.23
|
15107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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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7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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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6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泉州凌楠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5592951-05592979,金额合计289843.40元,税额合计49273.32元,并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认证抵扣税款49273.32元。
(四)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开元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抵扣证明》和《非正常户认定表》、我局依法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鲤城分局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及银行账户信息、浮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注册地址拆迁《证明》、相关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和《讯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公司2016年10月-12月为他人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88676.23元,税额合计151074.97元;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89843.4元,税额合计49273.3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2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9273.3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12月开具的5份增值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83879.7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9320.7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六)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994.59元。
(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663.07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