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南安全詠五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3315729963):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二稽罚〔2022〕14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三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二稽罚〔2022〕14号
南安全詠五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3315729963)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光电信息产业基地16-3号地3号厂房)相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2日,注册资本 30万元,法定代表人严丽萍,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光电信息产业基地16-3号地3号厂房,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LED数码产品;销售:陶瓷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大霞美支行,账号:3500****365052502474。2015年4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丰州税务分局。企业状态:非正常。
(二)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广西南宁桂杏益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涉及金额260686.33元,税额为44316.67元,价税合计305003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为无真实货物交易。发票明细如下:
|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金额(元)
|
税额(元)
|
抵扣情况
|
|
1
|
4500151130
|
00603080
|
2015-09-21
|
钢材
|
86895.44
|
14772.22
|
已抵扣
|
|
2
|
4500151130
|
00603081
|
2015-09-21
|
钢材
|
86895.44
|
14772.22
|
已抵扣
|
|
3
|
4500151130
|
00603082
|
2015-09-21
|
钢材
|
86895.45
|
14772.23
|
已抵扣
|
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丰州税务分局确认,以上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你公司系走逃失联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广西南宁桂杏益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2.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丰州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3.纳税申报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