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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4日15时1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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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572987277J):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121),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三月十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121

  

  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572987277J):

  我局依法于20211213日至20223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反馈的案情,对你公司(地址: 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七一路1096号)201611日至20161231涉税情况开展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572987277J,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七一路1096号,经营范围:生产:运动鞋、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少荣,财务负责人是林少荣。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21-0763),我局检查人员依稽查法定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到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经营注册地址: 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七一路1096号进行实地检查, 在该地址未找到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无法与法定代表人林少荣取得联系,现企业已失联走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4108000321120126846),证实焦作市洪海皮业有限公司开具给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54681.66元、税额为179295.84元,价税合计:1233977.5元,为虚开发票。其中发票号码:01200337及01200339为正数作废发票,扣除作废发票,要求协查9份发票金额854703.02元,税额:145299.48元,价税合计1000002.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4100153160

  01200340

  2016-01-28

  99989.32

  16998.18

  2

  4100153160

  01200341

  2016-01-28

  54788.46

  9314.04

  3

  4100153160

  01200342

  2016-01-28

  99989.32

  16998.18

  4

  4100153160

  01200343

  2016-01-28

  99989.32

  16998.18

  5

  4100153160

  01200333

  2016-01-28

  99989.32

  16998.18

  6

  4100153160

  01200334

  2016-01-28

  99989.32

  16998.18

  7

  4100153160

  01200335

  2016-01-28

  99989.32

  16998.18

  8

  4100153160

  01200336

  2016-01-28

  99989.32

  16998.18

  9

  4100153160

  01200337

  2016-01-28

  99989.32

  16998.18

  10

  4100153160

  01200338

  2016-01-28

  99989.32

  16998.18

  11

  4100153160

  01200339

  2016-01-28

  99989.32

  16998.18

  经查实,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145299.48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10000000322021043837),证实焦作市洪海皮业有限公司开具给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158302.57元、税额为196911.43元,价税合计:1355214元,为虚开发票。其中发票号码:01200356及01200357为正数作废发票,扣除作废发票,要求协查11份发票金额982997.44元,税额:167109.56元,价税合计115010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4100153160

  01200347

  2016-02-24

  89743.59

  15256.41

  2

  4100153160

  01200348

  2016-02-24

  89743.59

  15256.41

  3

  4100153160

  01200349

  2016-02-24

  89743.59

  15256.41

  4

  4100153160

  01200350

  2016-02-24

  89743.59

  15256.41

  5

  4100153160

  01200351

  2016-02-24

  89743.59

  15256.41

  6

  4100153160

  01200352

  2016-02-24

  89743.59

  15256.41

  7

  4100153160

  01200353

  2016-02-24

  89743.59

  15256.41

  8

  4100153160

  01200354

  2016-02-24

  89743.59

  15256.41

  9

  4100153160

  01200355

  2016-02-24

  89743.59

  15256.41

  10

  4100153160

  01200358

  2016-02-24

  89743.59

  15256.41

  11

  4100153160

  01200359

  2016-02-24

  85561.54

  14545.46

  12

  4100153161

  01200356

  2016-02-25

  89743.59

  15256.41

  13

  4100153162

  01200357

  2016-02-26

  85561.54

  14545.46

  经查实,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167109.56元。

  承上,你公司共计抵扣发票20份,金额1837700.46元,税额:312409.04元,价税合计2150109.5元。

  综上所述,晋江鸿登鞋服有限公司取得焦作市洪海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取得销售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12409.04元予以追缴,同时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5620.45元、教育费附加9372.27元、地方教育附加6248.18元。

  (二)以上违法事实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4108000321120126846、10000000322021043837)、《现场检查笔录》、《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集体审理,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焦作市洪海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于取得销售方虚开的增税专用发票,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税款312409.0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5620.4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追缴以上少缴的税款外,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9372.27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07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6248.18元。

  ()因以上补缴税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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